一为规范假赛认定程序,科学、准确进行假赛认定,严厉打击假赛行为,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加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跆拳道竞赛组委会进行假赛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跆拳道竞赛中出现假赛情况,由当次比赛仲裁委员会出具详细认定报告,于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上报竞赛委员会或类似竞赛监督机构,经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上报组委会核准后执行相应处罚。
第四条进行调查核实时,仲裁委员会直至组委会等监管机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取当场比赛仲裁录像;
(二)依法查阅与当场比赛有关的记录材料,询问当值裁判员、记录员等相关人员;
(三)询问当场比赛双方运动员、教练员及队伍管理人员;
(四)询问举报人相关信息,并进行取证。
第五条监管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机密及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六条假赛认定标准
(一)有确实的证据、证人证明,赛前双方有钱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交易,协定一方获胜;
(二)仲裁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属于明显假赛;
(三)技术认定标准:
1、比赛中,双方攻防情况明显与正常跆拳道比赛的情况不符;
2、比赛中,双方技术数量有特别明显差异,高于4:1;
3、一方运动员在无伤病情况下,明显无作为;
4、经主裁判证实,双方运动员在场上有明显的言语交流,打技术配合;
5、比赛双方长时间处于消极无对抗状态,超过比赛时间的75%;
符合以上情况两条以上,均可视为假赛。
第七条假赛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场比赛对阵双方的姓名、代表单位、教练员及管理人员姓名;
(二)当场比赛时间、场次、当值裁判员姓名、记录员姓名以及当值副裁判长姓名;
(三)当值仲裁委员会委员姓名;
(四)加赛认定程序,包括认定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
(五)认定为假赛的依据;
(六)认定结论;
(七)不服认定决定,申请竞委会复议的期限;
(八)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