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跆拳道集训队由我国重要人才组成,将国家集训队建设成为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有能力完成争光任务的优先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主要参考国内竞赛成绩、国际比赛积分情况、年龄结构配置以及特殊技战术风格等因素,选拔组建国家集训队。面向全国优等跆拳道运动员,机制透明,机会均等。
第三条国家集训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领队负责制,日常训练管理由领队全面负责,重大事项报请队委会及拳跆中心。
第四条国家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的组成采取“动态管理”,打破一选定终身的模式。对于比赛训练能力不足或不能服从管理,不能完成训练任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将随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教练员选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国家跆拳道队各项管理规定,能够按照国家队的安排完成各项训练工作;
(三)担任专业队教练员5年以上并培养出多名优等运动员,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
(四)刻苦钻研业务,对跆拳道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六条教练员考核指标
(一)所辖运动员的训练情况;
(二)所辖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成绩;
(三)训练计划、方案的制定情况;
(四)国家队内部组织的相关学习活动的学习情况;
(五)所承担的训练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运动员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并经过年度注册。
(二)按照成绩优先、确保优势级别、培养年轻运动员的原则,由领队组织教练组及专家组对运动员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成绩标准:
1、当年世界排名前30名且能正常训练的运动员自动入选国家队;
2、获得年度全国锦标赛前两名、全国赛一名(男女小级别除外)的运动员自动入选国家队;
3、其余名额从全国优等运动员中选拔,其中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赛前五名、青年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优先。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年轻运动员;
4、根据备战工作需要,重要级别可统一选调部分陪练运动员,每个重要级别不超过2名;
5、对个别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优等运动员可选调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部分集训经费由输送单位承担。
(四)国家队将根据训练和比赛安排,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进行评价赛、调赛、选拔赛等比赛,根据比赛成绩及训练状态确定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并动态的对部分运动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国家队队医、科研教练等根据重要级别、重要运动员和国家队训练工作需要,由国家队领队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