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条中国国家跆拳道示范团(以下简称“示范团")是由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成立的宣传推广跆拳道的专业团体,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Taekwondo Demonstration Team"。
第二条示范团是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导下的推动全国大众跆拳道运动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大众跆拳道技术水平的专业团体,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行政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示范团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跆拳道协会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规范大众跆拳道发展,引进技术发展方向,服务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为推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服务。
第四条由中国跆协主席/秘书长或授权人与合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合作协议,具体负责示范团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示范团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跆拳道表演活动;
(二)组织各项跆拳道技能培训活动;
(三)负责示范团人才选拔、培养、管理;
(四)负责示范团所需的经费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组团资质
第六条具备以下资质并经当地协会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申请组建示范团:
(一)拥有跆拳道示范团的管理团队及保障服务人员;
(二)拥有总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固定训练场馆,良好的配套训练器材,以及运动员训练、技术分析、开会、餐饮、医疗等相关的配套设施;
(三)拥有国内优质的专业师资力量、具备举办全国人才选拔、培训、参赛的能力;
(四)拥有在练优质选手30名以上的人才,全国比赛前3名不少于10人;
(五)每年完成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公益、表演、培训活动3次以上,每年公益到学校、社区推广跆拳道活动4次以上;
(六)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运营教练、选手、管理团队,提供参加各类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承接示范团训练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可向中国跆协申报命名“中国国家跆拳道示范团训练基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示范团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报经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组织机构设置
设名誉团长一人、名誉副团长若干人。
设技术顾问若干人。
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示范团所属教练员、运动员总人数不超过50人。
示范团训练的后备人才及人才输送单位由团长负责管理。
第十条岗位任职
名誉团长、名誉副团长一般由示范团赞助商或中国跆协推荐的人员担任,任职期限与赞助时间期限相同,具体办法另定。
技术顾问一般由国内外跆拳道专家担任,由团长推荐,中国跆协任命。
团长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任命,一般应具备4段以上专业资质,或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责任感,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人士。
团长采取竞聘上岗。由中国跆协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经自愿报名、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意见汇总等环节形成,报中国跆协任命,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
副团长以下岗位任职由团长提名推荐,中国跆协任命。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岗位设置
由示范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示范团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报中国跆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设置
根据国内跆拳道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示范团分支机构,名称暂定为:“中国国家跆拳道示范团XX分团",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参考示范团的组织结构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具体由中国跆协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团长职责
第十三条示范团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示范团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各省市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推荐副团长以下岗位任职人选;
(四)选拔教练员、运动员,及其日常训练、管理工作;
(五)培养和管理后备人才及人才输送单位;
(六)向中国跆协报告示范团年度工作情况;
(七)承担示范团一切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团主要经费来源:
(一)中国跆拳道协会支持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企业、个人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不足部分由合作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各项收入只作为示范团运营经费使用。示范团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跆协的监督。
第十六条示范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示范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示范团的团旗、团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中国跆协审定颁布,属中国跆协财产,未经中国跆协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示范团举办跆拳道表演、技术推广、交流、竞赛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中国跆协所有。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示范团解散或主管单位规定运行期限到期等,由中国跆协通知终止。
第二十一条示范团终止前,需要处理好一切善后事宜,团长承担在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